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辖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西安未央正泰医院与胡端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端昂,西安未央正泰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端昂,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号。法定代表人梁战武,该院院长。上诉人胡端昂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未央正泰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4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胡端昂上诉称:根据《民诉法》二十三条及《最高院相关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区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权。经查,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59号,依行政区划,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