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一得勒斯和马么二麦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5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一得勒斯,男,1998年7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小学文化,系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农民,住该镇大塬村三社97号。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马么二麦得,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小学文化,系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车家湾乡农民,住该乡大湾村一社14号。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弘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伙同马什四、马福有、马文明、马维良(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元通大桥东侧黄河边步行道附近,将被害人胡仕稳、康红琴拦截,并持刀、木棍对二人威胁后,抢得被害人胡仕稳、康红琴现金150元及VIVO手机两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68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一得勒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马么二麦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伙同马什四、马福有、马文明、马维良(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元通大桥东侧黄河边步行道附近,将被害人胡仕稳、康红琴拦截后,持刀和木棍对二人威胁,并抢得被害人胡仕稳、康红琴现金150元及”VIVO”牌手机两部(实物价值共计2568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胡仕稳、康红琴的报案及陈述、同案马什四、马福有、马文明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无视刑律,伙同他人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一得勒斯、马么二麦得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一得勒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么二麦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文代理审判员 海 滟人民陪审员 黄晓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莉????????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