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许定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定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20号罪犯许定军,男,198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于2012年08月0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5日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定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1月、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许定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情节,故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定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