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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行辉与胡君贤、杨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行辉,胡君贤,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行辉,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被执行人胡君贤,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朝,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行辉与被执行人胡君贤、杨朝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行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898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贤军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艺术大街东段东侧田园公寓1幢61003、60903房产二套。现该套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5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