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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程延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程延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516号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三宝街内。负责人:刘陆柏,支行行长。被告:程延瑞,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被告程延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