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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顺杰与王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杰,王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60号之一原告赵顺杰,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红,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杰与被告王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清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顺杰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杰撤回对被告王清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赵顺杰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