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094号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法定代表人:叶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峰,公司员工。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