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美娥、陈小芳等与青岛中海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娥,陈小芳,陈晓彤,青岛中海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19号原告:李美娥,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陈小芳,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陈晓彤,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显荣,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中海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旗舰大厦22楼B室。法定代表人:于波。原告李美娥、陈小芳、陈晓彤与被告青岛中海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美娥、陈小芳、陈晓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青岛中海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娥、陈小芳、陈晓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美娥、陈小芳、陈晓彤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