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陈毓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陈毓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359号之一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瓜渚绿洲小区大门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2362134U。代表人:张如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毓新,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陈毓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毓新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莹审 判 员 高颖蕾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嘉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