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燕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特3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兴平市槐里路**号。法定代表人:董继康,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英,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小燕,女,汉族,1976年3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6)第1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第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约金计算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裁决书认定的“涉案房屋实际并未取得建筑工程验���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房屋验收合格证”事实,是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情况下做出的推定,与案件事实不符。2015年11月19日,申请人发交房公告时,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被申请人拒绝收房,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定理由,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造成的迟延交房,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本仲裁案件从2016年1月4日受理,直至2017年3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时间长达一年两个月,超过规定期限,违反有关仲裁期限的仲裁程序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6)第19号裁决书。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直至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被告也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申请人认为其在2015年11月19日发交房公告时,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但并未向咸阳市仲裁委员会提交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和房屋验收合格证。申请人2015年11月19日在《华商报》上所发交房公告,对被申请人不产生通知效力,也不能认定申请人的交房事实存在。第二,虽然本案的裁决时间较长,但这不是《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也不是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是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情况下做出的推定的申请理由,经审查,申请人在仲裁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证据的审查只限于是否存在伪造或隐瞒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具备交房条件情况下拒绝收房,造成的迟延交房,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的理由,本案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属于仲裁裁决对该案的实体问题处理,上述理由均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超过规定期限,违反有关的仲裁程序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并未作出规定,申请人的此项申请撤销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2016)咸仲裁字第1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剑平审判员 唐鸿彬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馥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