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与唐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唐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3民初507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西路西北侧。经营者:梁细昌,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帮,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勇,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业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与被告唐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的经营者梁细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勇与被告唐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唐业强支付货款27000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唐业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付,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欠款2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付,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梁细昌系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的经营者。被告自从2013年至2014年1月在原告处购买布匹,经双方于2014年1月2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布匹款30000元,双方于当日立写《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付款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逾期以日万分之四计收违约金。期间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了货款3000元给原告,尚欠货款27000元未付给原告。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3.还款协议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唐业强辩称,其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000元是事实,原来是欠30000元,后来给了3000元;其不认可、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综上,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确定其证据效力。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2014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多批次布匹。2014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0000元,定于2014年2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并约定被告到期不付或欠付以每万元4元日利息向原告清算。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货款3000元给原告,尚欠货款27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与被告唐业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业强未能按《还款协议》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偿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唐业强偿还尚欠货款27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标准,利息应按原、被告约定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每万元4元日即年率利14.4%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广华昌布行货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7日起计至2017年1月24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均按年利率14.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唐业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