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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飞、孔森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飞,孔森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飞,男,汉族,1994年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孔森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李小飞与孔森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孔森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赵占超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