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飞、孔森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飞,孔森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飞,男,汉族,1994年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孔森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李小飞与孔森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孔森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赵占超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