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相波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相波,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没收被执行人李相波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相波正服刑,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相波有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相波正服刑,无财产可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关于没收李相波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