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张龙、李俊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龙,李俊卿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XX,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余小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卿,女,1984年3月18+56日出生,汉族。原告XX与被告张龙、李俊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余小倩,被告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卿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李俊卿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2年12月1日,两被告向其借款120万元整,约定利息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2014年9月,两被告提出因其二人无力还款,自愿将其在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两套房屋12***号、32***号房屋自愿出售给其,以抵偿借款。其接受两被告的方案。2014年9月25日其与被告就上述两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两份《转让承诺协议》,被告自愿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其所有,并注明购房款已经交付给了被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关于刘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12***号、1-32***号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属其所有;2、两被告向其交付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龙辩称,其与被告签订了承诺转让协议属实。其因赌钱向原告XX借款120万元,其用争议的两套房屋进行了抵押。因该房屋需要过户,故其在开发商处签订了两份承诺转让协议,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因诈骗罪被羁押于雁塔看守所。至于其向原告XX的借款,原告XX仅向其给付了不到50万元。其中1-32***号房屋因其欠了他人的款项,已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其不同意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当时与原告XX说的是将房产抵押给原告XX,不是将房子卖给她,因此其欠原告的120万元,其愿意将房屋出卖,将款项还给原告。被告李俊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张龙向原告XX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张龙、李俊卿借到XX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2014年9月25日被告张龙、李俊卿签署了转让承诺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张龙、李俊卿自愿将刘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幢1单元21层12***号房与第1幢3单元26层32***号房转让给原告XX。购房款合计1790063元,购房款买房人已全部交给被告张龙。2014年10月25日,被告张龙因诈骗罪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2015年1月13日,原告XX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张龙主张原告XX仅向其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未向其支付。且其原意是将争议房屋抵押给原告XX,并不是向其出卖上述房屋。被告张龙、李俊卿已经向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两份《退房申请》,内容为因本人原因,申请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退房手续。另查明,被告张龙与被告李俊卿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刘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幢3单元26层32***号房已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上述事实,有转让承诺协议书、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2012年12月1日,被告张龙、李俊卿向原告XX出具了借款120万元的借条,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9月25日,原告XX与被告张龙签订了关于刘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幢1单元21层12***号房屋及第1幢3单元26层32***号房《转让承诺协议》,被告张龙主张涉案的两套房屋系其以商品房向原告XX进行的还款担保的抗辩意见,因双方签订《转让承诺协议》时未到借款的还款期,且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协议,以商品房抵偿所欠债务。故对被告张龙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在被告明确不能如期还款的具体情况下,已经由原来的民间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故其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勇安审判员 崔小梅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