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赵海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赵海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711号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松,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超,男,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洪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8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