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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赵海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赵海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711号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松,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超,男,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洪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8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