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顾铁成诉李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铁成,李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829号原告顾铁成,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被告李万胜,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顾铁成与被告李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万元,并从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给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急于用钱向我借款5万元,当时被告承诺我什么时候要钱,什么时候给付,大概借用3个月,可是过了3个月,我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万胜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04年8月18日向原告顾铁成借款5万元,立有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依法清偿,借条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凭证,债权人持有合��借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顾铁成持据要求被告李万胜承担还款义务,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顾铁成借款5万元,并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诗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