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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振岭与楚洪伟、陈晓霞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岭,楚洪伟,陈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岭,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楚洪伟,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霞,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振岭诉楚洪伟、陈晓霞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楚洪伟主动联系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4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