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征申请刘亚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征,刘亚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特10号申请人:刘征,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刘亚平,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法定代理人:刘晓丰(系被申请人刘亚平长子),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刘征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亚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征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身患重病,医院诊断脑梗死,生活无法自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生育两子:刘晓丰、刘征。为保护被申请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更好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现申请人刘征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亚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刘征系被申请人刘亚平次子。2017年间,被申请人刘亚平因言语障碍、右侧肢体运动障碍、脑梗死等被送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根据申请人刘征申请,本院就被申请人刘亚平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5月29日对被申请人刘亚平进行了鉴定,并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通精司鉴所[2017]鉴字第165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刘亚平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在目前状态下,已完全丧失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涉及与已相关的利益问题上,无法客观的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与想法。鉴定意见:1、被申请人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征关于宣告刘亚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刘亚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亚平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