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国强与赵德空、夏桂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空,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国强,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审被告:夏桂红,女,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审被告:赵小峰,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上诉人赵德空因与被上诉人秦国强、原审被告夏桂红、赵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德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德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赵德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璐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