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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英与邓献忠、冯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英,邓献忠,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许英,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经商,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邓献忠,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冯玲,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许英与被执行人邓献忠、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献忠、冯玲所有位于株洲县渌口镇碧鸿佳园9栋802房移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英与被执行人邓献忠、冯玲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英撤回了评估拍卖申请。现被执行人邓献忠、冯玲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115000元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许英。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贤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