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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亮。被执行人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中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友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