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763号原告:邹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