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朝容与侯俊川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容,侯俊川,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黄朝容,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侯俊川,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61号20-9,组织机构代码59671420-6。法定代表人:汪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朝容与被执行人侯俊川、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8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归还借款150000.00元、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对查到的被执行人侯俊川的财产,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其名下的1套房屋和轮侯查封了其名下的2台轿车,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帐户。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俊川、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侯俊川、重庆凯莱帝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朝容案款150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芮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