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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鄢丽明与刘宏铨、徐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丽明,刘宏铨,徐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867号原告:鄢丽明,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铨,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徐云斌,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闽侯县。原告鄢丽明与被告刘宏铨、徐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鄢丽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鄢丽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鄢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细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