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夏木昌与白廷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木昌,白廷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221号原告:夏木昌,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廷强,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五河县。原告夏木昌与被告白廷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夏友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木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王晓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