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建梅与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梅,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段建梅,女,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金华,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段建梅申请执行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建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7040元、诉讼费5036.5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8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华账户存款2650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建梅,被执行人金华名下有一辆别克车(车牌号:GQ82**),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采取查封处分措施。被执行人金华在下亮子施业区13林班7小时班有435亩林木,已被诉讼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435亩林木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被执行人金华有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段建梅和被执行人金华均同意用被执行人金华工资来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直至本案标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