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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林生与王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生,王金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19号原告:杨林生,男,194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金梅,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生诉被告王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林生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