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林生与王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生,王金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19号原告:杨林生,男,194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金梅,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生诉被告王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林生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