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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茹与温涛、徐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茹,温涛,徐晓红,崔立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330号原告:周茹,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起田,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涛,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告:徐晓红,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泉,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系徐晓红丈夫。被告:崔立灏,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通海路257号。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环城北路松韵小区西邻。原告周茹与被告温涛、崔立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徐晓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17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鲁F×××××号肇事车辆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鲁F×××××号肇事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少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