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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希丰与迟玉敏、李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丰,迟玉敏,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陈希丰,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迟玉敏,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辉,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希丰与被执行人迟玉敏、李辉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