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师某某、袁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张庄镇陈杨楼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师某某,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彬县义门镇师家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彬县水口镇祁家崖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30层。负责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负责人:黎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师某某、袁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向法院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且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师某某、袁某某剩余案件款的追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