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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兵、黄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兵,黄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罗米力,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兵。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连。被执行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如镜。被执行人黄小兵。被执行人黄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兵、黄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08355.42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兵、黄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兵、黄连的银行存款5908355.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远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