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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海利与陈克田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利,陈克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监4号原审原告刘海利,现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XXXX。原审被告陈克田,现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原审原告刘海利与原审被告陈克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冀082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海金审判员 李长明审判员 张   广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