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海利与陈克田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利,陈克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监4号原审原告刘海利,现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XXXX。原审被告陈克田,现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原审原告刘海利与原审被告陈克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冀082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海金审判员 李长明审判员 张 广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