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爱与被告马艳、马建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爱,马艳,马建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21号原告:马志爱,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白世明,门源县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艳,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建忠,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马志爱与被告马艳、马建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马志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爱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马志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