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方顺财与武飞速、施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顺财,武飞速,施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方顺财,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飞速,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淼,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方顺财与被执行人武飞速、施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方顺财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893817.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武飞速、施淼在本院(2016)渝0101民初3080、3081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由施淼每月支付方顺财1000元;2.在施淼按上述协议履行债务期间,方顺财同意将施淼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若施淼未按协议履行,则方顺财申请将施淼重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方顺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武飞速、施淼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武飞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