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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70何建府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府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7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建府,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人何建府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2013年3月2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3100元。被告人何建府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府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建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建府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在本市相城区高铁新城福清三建工地生活区2幢87号,多次从事给病人输液及配药等相关医疗活动。被告人何建府曾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1年12月13日、2013年3月2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两次。2017年3月15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何建府在本市相城区高铁新城福清三建工地生活区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何建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建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物证查获的药箱、药品、广告板,证人石某、胡某2、查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建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何建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建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被告人何建府非法行医所使用的药箱、药品、广告板,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