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民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玉兰齐齐哈尔市铸锅厂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兰,齐齐哈尔市铸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铸锅厂,法定代表人:周继忠,该厂厂长。上诉人王玉兰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铸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字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敖丽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玉芳、审判员李颖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福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综上,作为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而齐齐哈尔市铸锅厂因管理上的漏洞,将王玉兰的档案丢失数年,一直未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给其造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齐齐哈尔市铸锅厂承担王玉兰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7,479.96元。齐齐哈尔市铸锅厂辩称,王玉兰上班不久,没有请假就自动离职,我厂1998年开始参保,从1996年开始补。周继忠是1998年开始担任铸锅厂厂长,王玉兰从没有要过档案。我厂从事的是有害工种,但得连续在岗工作八年以上,所以王玉兰不能按照有害工种对待,王玉兰在2016年8月10几号才找周继忠要她的档案。王玉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齐齐哈尔市铸锅厂给付王玉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56,341.96元及利息6,338.00元(按银行5﹪利率计算,时间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2.补偿王玉兰2004年8月至2014年8月应领取的退休养老金118,800.00元;3.补偿王玉兰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本应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与实际领取的退休养老金差额26,0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齐齐哈尔市铸锅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玉兰1959年7月23日出生,系齐齐哈尔市铸锅厂的职工。2014年8月(55周岁),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自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56,341.96元。2016年10月,齐齐哈尔市铸锅厂为其出具了系齐齐哈尔市铸锅厂职工,档案丢失,2016年7月28日找到的证明。现王玉兰认为其从事的为有害工种,按当时国家政策45周岁应予退休,但因当时档案丢失,45周岁时不能办理职工退休,只能自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一审法院认为,王玉兰系齐齐哈尔市铸锅厂的职工,其是否属于有害工种,是否应在45周岁或其他年龄期限退休,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45周岁其是否应当享受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法院无法确认,故其要求补偿2004年8月至2014年8月应领取的退休养老金118,800.00元请求不予支持。另其办理灵活就业的保险费56,341.96元未缴纳给齐齐哈尔市铸锅厂,故其要求齐齐哈尔市铸锅厂返还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玉兰并未提供其是否已经享受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其实际开始享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及工资数额,故其要求补偿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本应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与实际领取的退休养老金差额26,0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玉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玉兰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王玉兰原系齐齐哈尔市铸锅厂职工,其以权利受侵害为由,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玉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理由,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有害工种,应否按有害工种45周岁或其他年龄期限退休,法院无法确认,故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王玉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玉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李颖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