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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1号原告: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住所地大毕庄。法定代表人:贾玉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发,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赵沽里工商实业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