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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谢莉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谢莉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968号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如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勇,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谢莉洁,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莉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计1017.5元,由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