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彤,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滢,该单位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志勇,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任正昱。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补足欠缴的保险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