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周尚荣与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尚荣,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尚荣。被执行人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尚荣2017年2月15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3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2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昊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