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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飞、陈道斌与沈大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陈道斌,沈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周飞,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申请执行人:陈道斌,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执行人:沈大全,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本院在执行周飞、陈道斌与沈大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款11513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沈大全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收入及到期债权115130.20元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二、对被执行人沈大全价值115130.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帮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