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晓华,陈松云,周当,金晓,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74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道52号、56号、58号。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被执行人金晓华。被执行人陈松云。被执行人周当。被执行人金晓。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当。、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法定代表人吕勤耕。被执行人吕勤耕,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康君,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晓华、陈松云、周当、金晓、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金晓华、陈松云、周当、金晓、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均已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6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