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友福与全州县石塘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福,全州县石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4行初30号原告:黄友福,男,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全州县。被告:全州县石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鑫,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福诉被告全州县石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黄友福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海军审判员 刘 君审判员 王殿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支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