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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沈有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6民初230号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负责人:罗正周、祝家发,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32号。法定代表人:柳跃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文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沈有升,男,1971年1月28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以及第三人沈有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龙进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