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小敏、董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敏,董杰,苏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54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小敏,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董杰,曾用名董梦,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苏碧凤,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小敏、董杰、苏碧凤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款(2016)闽0524刑初92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小敏、董杰、苏碧凤尚欠缴罚金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27798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刑初921号刑事判决书第四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