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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诉劳动工伤行政确认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法定代表人林坤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生、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18号2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唐世明,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再审申请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司)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行终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衡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唐世明已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衡公司在本案相关行政争议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得到有效化解的情况下,自愿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燕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