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李春波、李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李春波,李春霞,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0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杨金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冬红,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春波,男。被告:李春霞,女。被告: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尹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告李春波、李春霞、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计36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