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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颖与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郑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014号原告:王颖,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郑会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颖与被告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王颖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