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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西宁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宁,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宁,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别公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岳西宁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案件款4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4550元。该案在执行中,执行回案件款455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金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