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展顺与李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展顺,李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展顺,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鉴英,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展顺与被告李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鉴英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展顺清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75元。因债务人李鉴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展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鉴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鉴英、李荣妹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社区居委会桂洲大道中46号华夏新城B1302号房屋一间,该房屋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得执行款1085000元,该款在支付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及评估费、执行费、当事人代垫的诉讼费后,余款841142.54元已分配完毕,本案合共分得执行款83502元,该款已支付案件申请人;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83502元,未执行标的为1164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本院已依法处理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庆明 关注公众号“”